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预算绩效
管理结果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委各处室,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1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14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市级教育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2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市教委根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级教育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市教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逐年循环往复,进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活动。
第四条市教委财务处及各项目主管处室对各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结果应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结果公开以及监督问责等。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各项目主管处室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在预算编制环节同步调整完善。财务处将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反馈市教委各项目主管处室,各项目主管处室在绩效目标审核、重点绩效监控、财政绩效评价时应予以重点关注。
第九条市财政局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各项目主管处室要针对日常监控、绩效自评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管理漏洞等,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市教委组织开展的部门评价在结果确定后,将绩效评价报告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单位,以督促其限期整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突出针对性,原则上按照“一个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一份整改要求,一个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一份整改要求”提出整改要求。
被评价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后,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将整改情况按时报送市教委各项目主管处室。各项目主管处室将部门评价的绩效评价报告及整改报告报送市教委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整改工作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注重实效,针对问题或建议逐条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个人等,切实采取完善管理举措和制度办法、调整资金分配方式、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第三章报告与通报
第十三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报制度。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通报”的方式进行通报。市教委负责将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绩效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将除涉密内容外的全部内容进行通报,也可就绩效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市教委视实际情况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十五条市教委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结果挂钩机制。
第十六条市教委在审核所属单位申报的年度预算时,将充分应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结果,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十七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对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建议予以支持的,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考虑。除有明确规定和应急事项外,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凡是事前绩效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政可能的支出政策,原则上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环节,市教委将对接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视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原则上不安排增量或减少预算规模,减少幅度视情况确定。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十九条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市教委将针对不同绩效评价类型进行相应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原则上优先保障。视实际需要对一次性项目的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预算年度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原则上视实际需要对一次性项目的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预算年度资金予以合理保障或支持。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原则上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项目支出安排。在核定一次性项目的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时,或在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规模(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时,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安排。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可取消、暂停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原则上,取消安排一次性项目的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除直接影响机构运转和正常履职外的经常性项目资金;暂缓安排跨年度项目的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视具体情况安排预算;或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规模(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时,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扣减。
第二十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存在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专项,原则上予以整合。
第五章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公开根据市财政局绩效信息工作公开要求开展,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涉及保密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市教委各项目主管处室及各项目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包括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可视情况公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的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批复的绩效目标表中的基本信息、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与指标值等。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内容必须客观、详实、准确,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公开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应随部门预算公开,因预算调整相应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在预算调整文件下达后及时公开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随部门决算公开。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单位应当以门户网站为公开平台,项目单位没有门户网站的,应申请通过市教委门户网站代为公开。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监督问责,主要包括考核、约谈和问责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对评价结果连续两年部门评价等级为差的,由市教委召集有关项目单位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各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项目及其责任人报送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要提请有关部门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